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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通知金是應稅收入嗎?



 

黃先生在一間家品店工作了六年,前陣子疫情嚴峻,店鋪收入大減。為了節流,老闆決定縮減人手,黃先生不幸被裁員,並且要即日離職。


根據黃先生與公司的合約,雙方均可給予對方一個月通知期,通知解僱或離職。如通知期不足一個月,便需要以一個月薪金作為代通知金(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)。


問題是,黃先生得到的這一個月代通知金,是否屬於應稅收入呢?


 

代通知金

代通知金可否被徵稅這個問題,其實發生過變化。


在2012/12課稅年度以前,僱員在離職時根據僱傭合約的條款或《僱傭條例》的規定,從僱主處收取的代通知金,無須課稅。後來,因為終審庭及原訟庭的判決,釐清了有關稅例。所以,自2012年4月1日開始,合約上議定的代通知金便須課薪俸稅。


僱主應在由僱主填報有關其僱員行將停止受僱的通知書(IR56F表格)或由僱主填報有關其僱員行將離港的通知書(IR56G表格)申報有關代通知金,而僱員亦須在個別人士報稅表(BIR60)申報有關收入。


假期折算的現金

除了代通知金,黃先生仍有十日大假未用。僱主將假期折算為現金,作為抵銷黃先生未享用的假期。這筆款項類似假期工資(leave pay),須課薪俸稅。僱主應在IR56F或IR56G內申報該等「假期折算現金」為須課稅入息,僱員亦須在BIR60由報有關款項。


總結

除了代通知金和假期折算現金,一名離職的員工可能還會收到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(severance payments and long service payments)。這筆款項是否如代通知金般,直接全額課稅呢?留待下次與大家分享。


 

稅務問題人人不同,同一種收入,不同的身份,就會有不同的稅務安排。如果你對自己遇到的稅務問題感到煩惱,不妨留言給我,我會盡量回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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