住宅租金開支扣除
- alfredchancpa
- Feb 25, 20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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Updated: May 18, 2022

前天(2022年2月23日),財政司司長宣佈他任內最後一份財政預算案,有關稅務的措施包括一萬元的一次性稅務寬減、寬免2022/23年度商業登記費、為合資格家族投資實體提供稅務寬免、住宅租金開支扣除等。
當中住宅租金開支扣除引起了我的注意。稅制一直扮演調節器的角色,讓各地政府透過稅制提供誘因,使納稅人作為一個理性的經濟人去作出與政府方向一致的決定。
舉個例子,由2010/11課稅年度起,納稅人可就環保車輛的指明資本開支在利得稅(Profits tax)中申索有關扣除,就是政府希望大眾使用對環境更好的環保車輛而作出的稅務措施。
這次的住宅租金開支扣除,具體的條件和好處是什麼呢?政府又希望藉此達成什麼目的呢?
首先,住宅租金開支扣除由2022/23課稅年度起實施,所以有關租金支出是2022年4月1日起才算是合資格的租金開支。
合資格租住物業
顧名思義,住宅租金開支扣除的其中一個條件是,該物業是可出租作住宅用途的物業。即是說租用商舖、工廈、工作室等租金支出,並不適於這項措施。另外,該租用物業需要是納稅人在香港的主要居所、所訂租約有加蓋印花及非租賃購買協議租住的住宅。
合資格人士
至於哪類人士可以享用這項稅務措施呢?根據稅局的網站資料,以下為合資格人士的條件:
薪俸稅和個人入息課稅的納稅人
並無持有住宅物業
租用物業的業主並不是納稅人的相關人士(即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姊妹、合夥人、其控制法團等)
並無獲僱主提供居所,包括獲退還已支付租金的納稅人
舉個例子,劉公子在香港生活了五十年,租住朋友的一個南區物業,並靠曾祖父留下來的那幾間地鋪租金收入過活。因為沒有工作收入,所以不屬於薪俸稅納稅人。然而,他符合選擇個人入息課稅(Personal assessment,以下稱PA)的資格,多年來亦是以PA計算地鋪租金收入應繳納的稅款。鑑於他是PA納稅人,並無持有住宅物業,租用物業的業主亦非相關人士,他可享有住宅租金開支扣除這一稅務措施。
可扣除款額
有人可能會說:「既然政府資助市民租屋,當然是租豪宅過有錢人生活啦。」事實當然並非如此,條例訂明每個稅務年度的扣除上限為$100,000元,而且是已支付的租金開支。如在某一課稅年度內租期不足12個月,扣除上限就需要按比例計算。
以劉公子為例,他租用的南區物業租金為每月七萬元,2023年2月1日才開始租用。於2022/23課稅年度產生了兩個月的租金開支,共$140,000元。但可扣除的租金開支並非$100,000元,因為在此課稅年間的稅期不足12個月,需要按比例計算。在劉公子的個案中,他於2022/23課稅年度有兩個月的合資格租金開支,比例為16.67%(即2/12),可扣除的租金開支為$16,667(即$100,000 * 16.67%)。
目的為何?
那麼,政府推出住宅租金開支扣除,是否變相鼓勵市民租樓,而不置業呢?
我認為不是。據稅局網站的資料顯示,約有四十三萬名租住私人物業的納稅人受惠,預計每年少收稅款33億。即平均每名納稅人節省約$7,600,可以說是微不足道,未至於鼓勵市民以租代買。相信這次推出的稅務扣除,是政府與市民共度時艱,定向「派糖」的一種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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